第一千零四十三章 立法腐败问题(1/4)

作品:《财色

在很多时候,高层并不清楚一项业务究竟是如何进行的,就好像当年的袁世凯一样,竟然会真的以为全国人民都拥护自己当皇帝,结果闹得众叛亲离郁闷而死。

在一些具体事务的处理上,高层只能依靠这些司局级领导来做,这样也就导致了在司局级领导层中形成了一大批相互勾结的[***]圈子重灾区。

最重要的一点,司局级[***]并不单单等同于自身的[***],而是有可能形成一种制度上的[***],即立法[***]。

通常所讲的司局级,是指国家部委的所属司、局,直辖市所属局、省厅等。

在诸多的[***]行径中,立法[***]正在悄然显现,近年来尤其是不久前被范无病给捅出来的司局级官员形成利益团体,因涉嫌立法[***],或被双规,或被刑拘,更是敲响了惩治和预防立法[***]的警钟。

立法[***]不同于一般的[***]行为,它既有一般[***]案件的普遍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涉嫌立法[***]者大都是具有专业水平的官员,早期的有些贪腐者是不懂法、不明纪而犯法违纪,之后的有些贪腐者是懂法明纪而犯法违纪。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某些贪腐官员已具有很高的学历,并在本行业中已成为行家里,甚至具备了专家水准,他们不但懂法,而且堪称专业高。他们利用独当一面的法学专业知识在立法领域开后门、留后路,掩耳盗铃地将[***]浸润到立法的某些隐晦的、不易被常人察觉的层面。

其次,立法[***]者大都是在关键部门或要害部门的官员。

这些立法上的贪腐者多是占据大量信息,拥有统摄某一行业的巨大平台,具有某一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拟订或解释权力的人。在拟订和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时,他们往往采取对下垄断、屏蔽流程和信息,对上利用程序或环节的疏漏蒙混过关等多种方式使法条出现漏洞。

现在的某些贪腐者走出了纯粹的权力部门,步入了立法领域。

此前的贪腐多是高发于有职权的群体中,更确切地说是多发于有实权的群体中,往往更常见于执法层面。

立法层面在过去看似清水衙门,[***]几率甚低,经常被人忽视,但是如今的立法[***]已经打破了人们过往的观念,使[***]以更隐蔽的方式走向立法领域。

立法[***]涉及面更广,危害更大。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领域都将为其覆盖,而该领域的守法者的权益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剥蚀。

过去用人上的[***]往往被视为深层面的[***],而今立法[***]的危害则有过之而无不及。贪腐者以冠冕堂皇的段从立法源头到执法、守法的深处为所欲为地腐蚀国家器,侵害公民利益。

比如说,西方发达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利益集团游说立法者,并造成立法有可能失衡的状况。

为此,许多国家先后制定法律法规以防止这种现象发生。

以美国为例,美国议会通过《游说信息披露法》以及《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联邦院外活动管理法》和《院外活动公开法》等法律法规对立法游说行为进行规制。

这些法律要求游说立法的信息必须公开化,游说者和议员双方都要随时披露信息,游说行为要暴晒于阳光之下,否则将予以不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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