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章 人不患寡患不均(3/3)

作品:《买宋

朝并没有把四等制度做硬性规定,比如你只看元代法律条文的话,根本就找不到这个制度,可他又确实存在。

所以与其说这是个制度,倒不如说这是在元代社会中一个几乎公开化的潜规则。

作为统治者的蒙古人,在面对文明和社会制度都高于其的汉人阶层时,防范之心时比不可少的。

草木子记载:“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何亦仅有而绝无者也。”

同时在元朝时期,各族之间虽然可以自由通婚,但蒙古人还是有着独有的特权。

在那个时代,汉人的地位是比较低下的,每个村庄都有蒙古人驻扎来当保长,直到明朝建立后,汉人才逐渐有了自己的地位。

“四等人制”这种不公平的民族等级制度,存在严重的区别对待,最常见的就是在法律方面。

比如元典章卷四三有明确记载:“至元二年二月,忽必烈下诏,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

通制条格规定蒙古人在于汉人发生斗殴时“汉人不得还报,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陈诉;如有违反之人,严刑断罪。”

也正是这些双标方式,使得在元朝统治下人数众多的汉人愈发不满元朝的统治,才为后面的推翻暴元埋下了基础。

毕竟无论是西域人与元初政治一书还是剑桥中国史,都对“四等人制”持弊大于利的观点。

即便它曾在元朝社会中发挥过加强统治的作用,但是在最终落实和推行到全国的实际影响上,使得国内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矛盾加剧导致社会动荡,直到最后元朝的统治被农民起义所推翻。

这也正常,毕竟人们所向往的,并非是特权,而是一碗水端平,人不患寡而患不均嘛,要是元朝能做到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话,想来,也不会有那么多人但对他,迫不及待的推翻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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