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2/3)
作品:《买宋》握外,还设有中政院、道教所和枢密院分别掌管有关案件。
中政院是执掌宫廷事务的机关,负责审理内廷官吏的案件。
道教所是执掌道教事务的机关,负责审理与道教有关的案件。
枢密院是执掌军事大权的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军事案件和校尉军官案件。
可见,元代的司法管辖,不仅实行地区管辖,也根据民族、身份、宗教的不同,实行特别的专门的管辖。
因此看来,元代的蒙古族贵族实行野蛮与落后的统治,根本谈不上法制秩序。
虽然元律也规定了回避、上诉、量刑等制度,但实际上司法官员根本不去执行,形同虚设。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任意不任法的朝代。
正如元代著名戏剧家关汉卿在其名著《窦娥冤》中通过剧中人所说的:“官吏无心正法,百姓有口难言”,“衙门自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这是元朝司法昏暗的真实写照。
不过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元朝由于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各民族的融合,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事诉讼较宋朝有新的发展。
其一是出现了代理制度,主要是在田宅、婚姻、继承等案件中实行,这也算是历史的进步。
其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调解,有民间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
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一般不得再以同样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这也算是历史的进步。
而元朝之后,就是明朝了,比之元朝,明朝的律法更值得说上一说。
因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历代开国君主都比较重视修定法律,明朝的开国君主朱元璋更是尤为突出。
1364年,朱元璋打下武昌,此时,他虽尚未建立起明王朝,但已考虑到“正纲纪,立法度”了。
经常在他的吴王府西楼上召见议律官,请他们坐下来,从容讨论律文。
他认为“元氏昏乱,威福下移”,“不知修法度,以明军政”,也就是说,元末法纪废弛,吏治腐败,招致灭亡,因此,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不可不猛。
他还认为“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条款不可繁琐,律意不可含糊。
他为创制划一的法制,煞费心机,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威信。
(1)重典《大明律》的制定。
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帝位,建立明王朝后,便立即召集儒臣和刑官每天给他讲解20条唐律,以便为制定一部新法典作准备。
公元1373年(洪武六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和翰林学士宋濂编修《大明律》时,每拟好一篇呈上贴在宫内庑廊之上,由他细细审定。
第二年,《大明律》修成,分12篇,“篇目一准于唐”,是唐律的翻版。
公元1397年(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的《大明律》,共30卷,460条。
这时,朱元璋已70岁高龄,为颁行《大明律》,他亲临午门主持典礼,发表谕旨,阐明制作律诰昭示臣民的目的。
《大明律》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比较成熟的一部法典。
在体例上,明律突破了唐律12篇的老传统,首创按六部分类的形式,共七篇: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这是中央集权加强在立法形式上的表现。
在内容上,明律与唐律的精神实质相同,但是明律对轻罪的处罚,比唐律要轻;对重罪的处罚,比唐律要重。
即所谓“轻其轻罪,重其重罪”,这是封建统治和司法镇压经验的总结。
朱元璋在《大明律》序文中说:“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
他要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也就是说用礼法并用的两手进行统治,对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礼义来教化,对不听教化而决意进行反抗的“顽民”,则用法律来镇压。
《大明律》几次修订,创造出新的体系结构,它吸取了唐律的基本精神,融合了唐以后到明初30年的统治经验,是一部简于唐律,严于宋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2)酷法《明大诰》的颁行。
除了《大明律》外,朱元璋还吸取元朝纲纪废弛以至覆亡的教训,遵循“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公元洪武十八年颁布了《大诰》。
“大诰”,原是帝王对下臣的告诫。
早在西周时周公对殷商臣民的训诫,被编成《尚书·大诰》。
朱元璋效法周公,把自己的严刑峻法称作大诰,这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独创。
《明大诰》共有四篇,236条,包括法外用刑的具体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以及为惩治吏民的特别法。
《明大诰》是历史上空前严峻的一部法典,是超出五刑的酷法。
它不但任意扩大了族诛、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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