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章 人不患寡患不均(2/3)

作品:《买宋

是蛮横跋扈,为所欲为。

第二等是色目人,也就是指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以及部分欧洲人,同样享有很多特权。

第三等是汉人,但这不是常规意义上的汉人,而是以前金朝统治区域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

第四等是南人,也就是大家所理解的汉人,包括当时南宋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

这四等人的界限是非常森严的,重要的官职、军职均由蒙古人充任,不足时则用色目人,普通的汉人,也就是南人想要当官,想要出人头地,可谓是难若登天。

同时,元朝政府还按职业的性质,把当时帝国的人民分为了10级:

1、官2、吏3、僧4、道5、医6、工7、匠8、娼9、儒10、丐。

也就是一向在中国传统社会最受尊敬的儒家、道学家知识分子士大夫,在蒙古人看来,是彻头彻尾的寄生虫,没什么用,连被儒家所最卑视的娼妓都不如,仅仅稍稍胜过乞丐,是倒数第二级,可见当时读书人有多悲惨,所以才说那是一个礼乐崩坏的时代。

而之所以如此,原因便是元朝是一个由蒙古人建立起来的政权,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幅员广大的国家。

在灭亡金朝后,在其境内已经出现了较大的民族间和区域间经济、文化的差别,灭亡南宋以后,这种区域间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

蒙古人作为统治阶级,本身作为少数民族,治理下的其他民族众多,内部统治面临着十分强大的压力。

为了更好的实现其统治,蒙古统治阶级这才采取了一系列非常严厉的措施来维护蒙古人的特殊利益,稳定政权。

所以元朝这才实行严格的民族等级制度,毕竟由50万蒙古民族统治当时5800万人口的中国是前所未有的,压力不是一般的大,为了维护政权的稳定,加强统治,也不得不采取这种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

也是在这种情况下,元朝的社会制度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等级制度的变化越来越明显,四种等级人的形成,成为了元朝社会等级制度的具体体现。

而“四等人制”一词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这一制度体现出了元朝统治政策与其他朝代“与众不同”之处。

元代的四等人制,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

即元朝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特权,削弱各族的反抗,采取了分化的民族压迫政策,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这也是少数民族政权在面对人数众多的各族子民时,通常会建立类似的民族分化制度。

比如据辽史记载:“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现实的民族差别、区域差别正是四等人制产生的客观原因。

而且四等人制在政治、法律和经济上的地位,都有不同的规定,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成分。

如地方机构中的达鲁花赤掌握实权,而此职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前面说过了,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

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

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南人为第四等,也叫蛮人、新附民,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

元朝在实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的同时,又对各民族上层进行了拉拢和联合,甚至给予他们许多特权,以扩大蒙古贵族的统治基础。元朝的这种民族政策,体现出其政权是以蒙古贵族为核心、包括各族上层在内的封建统治阶级联合专政。

相关历史资料佐证,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现于忽必烈至元二年,而且经过不断的发展,并在以后的岁月里进一步完备。

不过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元朝五世十一帝,九十八年的统治中,虽然有着以四等人制为基石的严格社会等级划分,但是元朝不禁异族通婚。

也就是说四个等级之间的人们是可以相互通婚的。

这点可以从元至元八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的一款看出:“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按照元章典的相关记载,在各个等级的通婚方面,包括了三项准则:

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

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

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其次,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

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虽然在实际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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