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一章 像极了作者抄剧情(1/3)

作品:《大明咸鱼

( ) 乱世有乱世的玩法,盛世有盛世的规矩。

倘若穿越到乱世,面对着必死的结局,最好的选择就是直接掀了桌子,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剩下什么权谋宫斗之类的玩意儿,那就是催命的。

至于像杨少峰这种穿越到盛世的,仗着身份背景够强够硬所以嚣张跋扈一些是没问题的,在大明之外地的方肆意妄为也是没问题的,反正大明律从来就不会保护大明之外的蛮夷。

但是像修改大明律,尤其是涉及到路引和专利注册管理之类的事情,那就必须得一步步的来。

比如专利的侵犯应该适用哪一条法律?

盗抢的罪名在大明律里面并不算轻,严重的已经够得上流放甚至于死刑,可是侵犯专利这种事儿基本上都是商业行为,离盗抢的罪名还差得很远。

如果再往深了想一想,万一有些人感觉自己头铁,侵犯了某些不能碰触的东西呢?

就像八大蝗商一样,向建奴走私物资的罪名可以判成走私,也能判成谋反、谋叛,像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判?判决是否公平?有没有人为放水的可能性存在?怎么杜绝这种可能?

修改大明律不是像玩电脑游戏一样可以随时存档重来,一个不慎,就可能造成无法承受的后果。

所以,哪怕是强横如朱老四这样儿的,也一样要拉着六部堂官、三司首脑等一众大佬们共同商议,而且议了一回又一回,从永乐十三年开始折腾,直到永乐二十年都要过完了才算是刚刚出现一丝曙光。

拿着手中定稿版本的《专利法》还有《大明律》里面其他一些单独摘出来修改后的部分,朱老四也是长长的叹了一口气:“七年的时间,就总结出来这么些东西,也不知道能用多久。”

神色同样疲惫不堪的一众大佬们都没有说话。

宗人府,东宫,詹事府,内阁,六部,大理寺,太仆寺,鸿胪寺,都察院,通政司,翰林院,国子监,六科,中书科,行人司,僧录司,道录司,教坊司,王府长史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五军都督府,十几个衙门,一百多个大大小小的官员,从朝堂到地方,前前后后折腾了七年才算是最终定稿的改版《大明律》和原本的大明律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

原本的《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

而修改后的大明律,革除了奸党这一条,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皆有所增删,其中户律之中单独将关于商业相关的事情单独摘出来组成了商律,又将专利法归入到了商律里面,兵律更是大改特改,凡事涉军府、卫所等将士之事,皆用兵律而不用户律。

比如犯奸这一条,原本的大明律规定是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强行犯奸者绞,如遇未成年者,仗一百、流三千里;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意思就是那些强行发生某关系的直接绞刊,而事涉十二岁以下幼女的更是没有任何理由的视为强行发生某关系,直接判处绞刑。

而修改后的大明律,又将未成年的标准上限直接提高到了十四岁,而且规定凡是涉及到卫所士卒的,无论是普通百姓和卫所士卒之妻犯奸,或者是卫所士卒和普通百姓之妻有染,哪怕是双方愿意,也一概按照强行发生关系的罪名处理,判绞刑。

这还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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